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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14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9-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企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