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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05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如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了备案登记工作,应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交欠缺的资料,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仍未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做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调整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2009年起,纳税人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依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按照《通知》第七项规定的时间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和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2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七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