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30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7-04-1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157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57号 2006-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5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