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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7〕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3号规定,自2023年9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20号)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海外博士后)在渝申报评定职称(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4.申报评定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5.身体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或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有较高理论或实用价值并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适用于出站人员)或导师(适用于在站人员)实名举荐、用人单位同意、设站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五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六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不满3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的专家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