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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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社区民生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现就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积极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加大社区民生服务力度为目标,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形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的民生需求,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的供需突出问题,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不断拓展民生服务的领域与项目,贴近社区百姓,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基本民生需要。
(二)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宗旨。围绕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社区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宗旨,以非营利为目的,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无偿或低价的民生服务,为民排忧解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增加财政投入为支撑,动员社会参与为导向,落实政策措施为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完善民生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作规范的民生服务格局。
三、扶持对象
参与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公众民生需求为目的,从事社区民生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群众活动团队。
(一)依法履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经街道、镇(乡)备案。
(二)受政府委托或协助政府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或者针对社区民生需求,为促进社区建设而从事公益性服务。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该组织的有关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备案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四)资金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六)在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活动。
四、服务范围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妇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维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避孕节育、家庭计划、优生优育、婴幼儿早期启蒙等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素质培训和兴趣培养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为居民提供家政、配送餐、家电维修、物资捐赠和调剂、服务信息咨询等社区生活服务。
(九)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十)为来沪务工人员提供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民生服务。
五、扶持政策
(一)对申请设立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登记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服务;对获准成立的,其登记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免费公告,不再要求通过其他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二)对专门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通过公益招投标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