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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人社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日

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推荐上报,并经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江苏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站点。设有博士后站点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是综合负责本市博士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组织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站点。

(三)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国家、省对本市博士后站点进行考核、评估。

(四)组织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各类博士后资助,组织开展博士后表彰奖励、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协调开展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协助扬州市人社局管理本地区博士后站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本地区博士后站点的申报、统计年报、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设站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博士后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

(三)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博士后站点的统计年报、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站点的申报

第七条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安排,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般从工作成绩优异、运行质态良好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八条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条件

在扬州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分站,申请设立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创新基地。

第九条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条件

在扬州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已取得4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5人以上。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十条博士后站点申报工作一般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具体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功能区职能主管部门提出设站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人社部门、功能区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市属单位及驻扬部省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评议后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章博士后站点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科研任务、人才培养与使用的实际需要,认真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和博士后人员年度招收计划。

第十二条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同时,为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配备相应的科研助手,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加强博士后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在引进博士后人员进站,为本单位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市场开拓的同时,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为本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并帮助人才申报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充分发挥博士后站点引才、聚才、育才的功能和作用,扩大其品牌效应。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空站两年以上的,由市人社局予以通报,责令整改。空站达三年的,由市人社局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撤站。

第五章博士后招收和进站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招收和进站工作,主动加强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确保站点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申请进入站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设站单位要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

第十七条招收博士后人员时,设站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士后政策,与博士后人员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研究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备承担设站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六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负责管理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

第二十一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健全完整的、信息化的博士后工作资料台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单位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考核评估体系,成立以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并报市人社局和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备案。主要包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