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劳动关系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9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