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北政发〔201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以及《北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创新教育竞争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发展民办教育列为重要职责,努力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开放教育投资领域,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法律允许的都大力引进,积极扶持;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二)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由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监察、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公安、物价、工商、卫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综合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对民办全日制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为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为举办者所有。两类学校按其法人属性不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非全日制学校按照营利性登记管理。
(四)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各地应将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列入当年招生计划,根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能力核定。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
(五)落实民办学校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的税费缴纳原则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3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62号),对不同属性的民办学校依法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对提供普惠性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可连续享受5年。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要根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北政发〔201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保证我市城区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合浦县可参照《
办法》执行或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用地。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的民办学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教育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地、变更土地性质;属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教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置房产、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立即纠正,由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民办学校因分立、合并、更名、更换举办者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划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用地应当按照法定报批程序办理相关用地预审、规划及报建手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七)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民办学校学生执行国家相应的助学制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具备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资格,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委托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