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暂实行一年一确认办法。即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继续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并对备案确认前已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的进行调整。
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暂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备案确认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对已重复享受的优惠税款,应追缴其重复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对在2008年预缴申报中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在2008年年度申报中,应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对已进行年度申报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在5月30日前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并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
五、省局升级后的《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原电子税源档案所得税部分),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收优惠情况查询功能,可对企业各类减免税优惠申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其中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据此加强企业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的监控管理。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9〕6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4月18日起第八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