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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2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4-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范围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目前实行市本级和县(市)、鄞州区分别统筹。市本级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和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为同一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单位,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鄞州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暂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二、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4年1月1 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64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本级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三、关于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