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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二、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三、符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