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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海农水〔2018〕3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6日规定,自2022年1月 6日起全文废止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珠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饲料产品、农业投入品或农业科技推广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良好;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辐射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材料

1.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9.出具珠海市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给接受材料部门进行核对。

(二)申报程序

1.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下发申报通知,每2年申报一次。

2.企业向所在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在“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栏上签注“同意推荐”字样后,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1.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通过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或市信用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企业介绍、专家提问、企业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评分,形成评审意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中介组织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意见。

2.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综合上述各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在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违规、隐瞒或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资格;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运行监测与管理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实行每2年监测一次的审核制度,监测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企业,监测材料参照申报材料提供(企业填写《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3),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为鼓励市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时,对积极参与扶贫和农业交流合作的企业给予加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

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或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其进行监测。

五、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中设立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扶持。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农产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品牌建设,具体实施参照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259号)执行。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在政府涉农资金中优选扶持。

六、违规违法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3.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4.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食药监、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6.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7.提供虚假材料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附则

1.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以审核确认后,通报市、区(功能区)相关单位。

2.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水〔2017〕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农产品生产型

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饲料生产型

农业投入品生产型

农业科技推广型

农业新业态型

备注



















企业

规模

30分)


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种植业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养殖业企业: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年销售1.5亿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适用从事经营农作物种子、禽苗畜苗、水产种苗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推广型企业。

年销售500万元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适用从事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型企业。

年销售500万元以上或年接待游客20万人以上计15分,达不到为0分,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资产

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8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50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50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计5分,达不到为0分。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为5分,达不到为0分。


企业信用(15分)

经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或市信用平台查询,企业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计10分,出现1条失信记录的扣5分,出现2条失信记录的计0分。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证明,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计5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计0分。(以开户银行证明为准)

企业资产负责率(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20分)

企业招聘农(渔)工5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计15分;招聘农(渔)工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计8分,招聘农(渔)工30人以下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下的计0分。


带动农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计5分,带动农户户均增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3分,带动农户户均增收500元以下的计0分;或建立农产品溯源系统为市民提供安全农产品的计5分,被投诉经核实与事实相符的,计0分。





企业生产基地

10分)

种植业企业:水稻/蔬菜/果树种植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其它种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出栏量50万羽;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0亩或年产50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立方米水体以上或深水网箱连片20组以上。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农产品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场地,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场地证明。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场地。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应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水产种苗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农作物种子、禽苗畜苗、水产种苗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企业应具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当的育种或推广基地。

拥有相应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及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休闲农业企业应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企业需提供生产场地、生产规模设备和相应的证书、证明以及生产记录由专家现场核实确认。





企业竞争力

20分)

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的,其中有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由专家现场核查确认。

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获省、部级名牌产品证书的,其中有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有专利证书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承担农业标准示范区(含在建或已通过验收)建设的,或参与农业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化或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且产品质量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企业在市外建立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初加工厂,与贫困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持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专门的质检机构证明材料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获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证书的,其中有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获市以上科技或外经部门认定的科技型或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监测加减分规则

5分)

对不按时报送企业情况报表、不参与市农业主管部门行业活动的、按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处理;对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和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的农业交流使用活动的企业视参与情况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