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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4日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基金统筹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市本级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三、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根据职工人数按缴费基数的2%,职工缴纳部分按缴费基数的1%,统一换算为人均绝对值计缴。

四、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暂按省政府确定的统筹地区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