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7〕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在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的同时,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法定节日值勤的公安干警增发加班费的批复》(浙劳人复〔1989〕1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179号)、《关于公安、安全、劳改、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22号)、《关于调整公检法系统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140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3〕110号)、《关于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4〕7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

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