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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6〕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关于在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 发改规划〔2015〕28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展工业用地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调整完善控规,强化规划支撑引领作用

  在原批准的控规基础上,集聚区管委会要结合园区实际,及时开展控规深度研究和局部完善,统筹调整工业用地相关规划指标,原则上对区内产业邻里中心相关建设项目、工矿仓储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不作强制性规定。其中:

  (一)建筑密度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再予以明确;

  (二)建筑限高先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可由审查部门根据航空、景观限高和日照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利害方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