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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中共镇江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镇江市财政局中共镇江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24〕1号


各市、区财政局、宣传部,镇江经开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镇江经开区宣传统战部,镇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中共镇江市委宣传部

2024年8月12日


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宣传文化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我市有关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市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统筹市级预算财力、相关上级转移支付等来源筹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各市、区财政及宣传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初审结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市、区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同级宣传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做好项目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实施的重大项目等;

(二)市重点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

(三)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展览展演展示等活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

(四)文化惠民工程、农家书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书香镇江建设,群众性文化活动等;

(五)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等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载体平台建设和重大活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宣传展示;

(六)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扫黄打非”工作推进,实体书店建设,电影产业发展;

(七)意识形态管理、理论研究、理论教育、理论宣传、舆情管理,新型智库建设、党员冬训等;

(八)重大主题宣传报道,镇江形象国际传播能力和平台建设,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重点党报党刊的发行订阅等;

(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活动、项目;

(十)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十一)对精神文明建设优秀成果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其他宣传思想文化发展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政府批复后,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照项目类型分为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

第十三条  竞争性项目指通过申报择优选取支持的项目。非竞争性项目指竞争性以外的项目,包括省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任务项目、由市级单位承担项目以及政策兑现项目等。

第十四条  非竞争性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审定,形成年度预算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竞争性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由各市、区委宣传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市委宣传部复审,拟定项目补助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审定,形成项目补助正式方案,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公示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需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