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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企〔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条例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是营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代表机构正常活动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全面学习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登记管理水平;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代表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履行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职责,确保职能到位。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登记管辖,对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完善了登记管理体制。依据国家总局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如下明确: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由杭州市工商局和宁波市工商局负责。对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确需调整的,省局将视情作适当调整。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严格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登记行为,统一登记标准,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一)严格把好登记准入关。条例对代表机构的登记制度、登记管辖、登记范围、登记事项、材料规范、监管方式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在登记制度上,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原则,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1.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人应严格限定为外国企业,不得登记在中国境外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代表机构;一般一个外国企业在一个城市只允许设立一个的代表机构。

2.业务范围要依照总局规定,统一核定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须经批准的,业务范围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核定。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3.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按照外国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如外国企业经营期限不明确或者没有经营期限的,根据外国企业的申请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核定。香港企业无存续期限的,其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由香港企业自行选择。

4.在登记外国企业中文名称时,对外国企业提交的合法营业证明上的英文名称,应当予以登记,并打印在登记证上。

5.外国企业的住所按照地域名称由大到小排列,一般由外国国名、省名、城市名称、路名、门牌等序列组成。住所核定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但对路名、建筑物名称等无法翻译的,可以适当使用英文。

6.代表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或者该代表的任职证明文件上规定的期限核定。

(二)认真做好年度报告接收和后续处理工作。各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及时公告与告知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在门户网站上刊登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和须知,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格式,便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载和填写。

1.年度报告时提交的材料: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证明文件原件(该存续证明可以是营业证明、银行证明或税务证明等。如提交复印件的,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原件。

2.年度报告的办理程序:代表机构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随同换证资料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机关在登记证和代表证上加贴年度报告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后发还。

3.延期年度报告和未按规定年度报告代表机构的后续处理。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6月30日前办理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经各登记机关同意,可延长至8月31日前办理年度报告。各地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未年度报告代表机构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超过6月30日未报告或同意延期至8月31日但仍未报告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年度报告手续,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年度报告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吊销登记证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拒不接受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办理。

(三)加强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落实和安排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纳入基层工商部门日常监管范畴,落实新设立代表机构在三个月内回访检查的工作要求。考虑到今年换证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各地在2012年2月底之前对于所有换证的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实地回访检查。实施回访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归入该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档案。

日常监管中发现代表机构逾期未办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