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贯彻粤府〔2006〕96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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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直贯彻粤府〔2006〕96号文若干问题研究情况的报告》(粤社保〔2006〕65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省直从2007年1月开始全面执行
96号文。
二、同意省直参保单位“所在市”原则上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原执行省直驻穗标准的非驻穗企业所在地按广州市确定。
三、省直参保单位职工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按1993年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其中驻穗单位(含原执行驻穗标准的非驻穗单位)使用
粤府96号文附表所列“省直”标准,驻各市的使用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四、同意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以全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