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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法〔2019〕3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3.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5号规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财政局、住建局;镇江新区财政局、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传统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规范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11号)、《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镇政发〔2015〕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镇政发〔2012〕67号《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镇政发〔2015〕20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建筑业发展的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全市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和辖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五)会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项目评审方案;

(六)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引导资金目录,参与专项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专项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市级验收,对市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

(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本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引导资金;

(三)配合本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