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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人社发〔201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巩固“一打三整治”行动成果,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积极促进传统渔区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对补齐民生短板、改善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沿海市县要高度重视,抓住时机,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类保障,加快推进我省渔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准确把握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齐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针对渔民生活困难的实际,根据渔民渔船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处置情况,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力度等手段,切实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重点把握三项原则:一要依法依规。遵循法治理念和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单独建立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分类解决。区别对待传统、非传统海洋捕捞渔民,整合用足现有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分类解决存量和增量的渔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解决资金筹集,拓宽资金渠道。三要属地负责。各地要对属地渔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既要全面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又要合理把握不同制度、不同参保群体的总体平衡,积极稳妥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渔区和谐稳定。

  三、分类推进不同渔民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

  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为重点,兼顾做好其它海洋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可通过参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或发放老年渔民生活补贴等办法,做好渔民养老保障工作。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主要是指我省沿海地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推行渔业股份合作经营改革前具有本省渔业户籍(含部分随着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转为“农业户口”、“其他户口”的原渔业户籍渔民)、吃国家返销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