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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和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和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温政办〔2014〕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修改后继续有效

1.《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予以宣 布失效。 2.《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予 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管理办法》和《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
管 理 办 法

  为加快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园产权分割和产权变更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需要产权分割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种类

  (一)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

  (二)以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

  二、产权分割流程

  (一)土地出让和前期审批手续办理。

  1.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土地出让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模式,限定小微企业创业园建成后的最高出让价格,并经园区所在镇街、功能区审核,在开发实施方案中明确。工业地产开发企业或政府小微企业创业园国有投资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模式获得的建设土地,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申请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企业联合开发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可共同成立联合体,通过土地招拍挂模式获得建设土地,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各组成成员之间的地块占比。地块开发完成后,有关产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

  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应根据《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49号)文件精神,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单独或联合向属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微企业创业园申请报告。经审核确属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由属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参照工业地产或企业联建形式,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地资格。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的要求,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市场评估价差价。

  (二)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需要进行产权分割和产权变更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在初步设计时,要根据产权分割的要求,明确按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办理。

  1.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小微企业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产业要求和入园标准,向工业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生产研发用房以及配套用房,并按照开发实施方案的分割单元,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2.企业联建形式开发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完工以后,实施主体根据约定的成员(或股东)所占比例明确建筑分割方案,在项目符合验收时予以确认。根据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结果,涉及联合体各成员间具体分摊面积微调的,由联合体向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调整各成员分配比例,并办理土地证。房产测绘、房屋登记根据建筑分割方案进行测绘、登记,由住建部门予以办理房产证。对于配电、车库、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以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四)产权变更。小微企业创业园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小微企业购房合同》或《联建企业开发方案》中明确小微企业变更产权时由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优先回购的原则和标准。政府放弃优先回购的,生产厂房,与工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非生产性办公、研发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的变更,要在政府监督和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转让。

  三、其他

  (一)开发企业或入驻企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转让的,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能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等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新入驻企业的产业管理。

  (二)如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放弃收购,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和项目评估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转让。

  (三)小微创业园入园企业对厂房进行租赁的,应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出租。擅自转租的,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小微园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予以纠正。

  
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为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研发和生产配套用房的再开发,缓解土地要素制约,进一步提高市区工业企业“空间换地”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2〕76号),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优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