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设计用地(A36)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21〕1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提升城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科研设计用地(A36)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科研设计用地(A36)类型
(一)术语定义
科研设计用地(A36)是指除公益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之外,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功能用途的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其用房为科研设计用房。
(二)用地分类
在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下,增设“科研设计用地(A36)”类。
二、加强规划布局管控
(三)优化城市用地规划布局
按照高标准建设西部(成都)科学城和高品质科创空间的要求,优化城市规划和用地结构,统筹工业、商住、公共服务等用地布局,保障满足创新发展需求的科创、研发、总部经济等用地空间,降低科创企业用地成本,严格规范用地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四)加强科研设计用地(A36)规划管控
科研设计用地(A36)原则上规划布局在西部(成都)科学城“一核四区”区域(“一核”即成都科学城,“四区”即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功能区1平方公里科创空间和都市工业社区内。在确保片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会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通过优化用地规划布局,研究提出科研设计用地(A36)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项目选址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召集,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召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会议内容及参会单位等,并形成会议纪要。实施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涉及控规调整的应按照控规调整相关程序办理,其中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科研设计用地(A36)的,可按控规优化程序办理。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五)明确规划控制要求
科研设计用地(A36)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4.0。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准入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科研设计用房建筑设计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三、严格实行准入管理
(六)明确科研设计用地(A36)适用类型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被市级(含)以上科技、经信部门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或运营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在蓉企业。
2.市属、区属国有公司与社会企业合作共建的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七)精细制定科研设计用地(A36)准入标准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制定科研设计用地(A36)准入标准,提出研发类型、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税收要求、环境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具体控制性指标,经所属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四、精准实施供应管理
(八)降低企业用地价格
科研设计用地(A36)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按50年确定。鼓励属地政府(管委会)探索实行弹性年期供应。
已将科研设计用地(A36)纳入基准地价更新编制成果的区域,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确定;暂未纳入基准地价更新编制成果的区域,出让起始价每亩可按不低于以下公式计算结果确定:
X=A+20%×B
其中:X为所在区域科研设计用地(A36)亩均出让起始价;A为所在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拨基准地价;B为所在区域商务用地基准地价。
自持全部物业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或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70%确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尽快将科研设计用地(A36)纳入基准地价更新编制。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九)严格规范科研设计用房分割转让
1.科研设计用房须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鼓励整体持有开发。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制定科研设计用房分割转让管理细则,精细化确定准入条件,分割转让对象必须为符合科研设计用地(A36)适用类型或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认定的产业链上下游的研发、设计等机构和企业。
2.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单层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须整层分割转让)。
3.科研设计用房二次转让的,须经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同意。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二次转让的科研设计用房有优先回购权。自完成首次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二次转让。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
科研设计用地(A36)土地用途登记为“科研设计用地(A36)”;房屋用途登记为“科研设计用房”,须注明自持或分割比例。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强化项目后续监管
(十一)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于土地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约定准入条件、自持比例、开竣工时间、分割转让要求以及未达准入条件罚则等内容,再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涉及科研设计用房二次转让的,须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转让条件和要求。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产业生态圈牵头责任部门
(十二)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落实监督举措,对未按时开竣工、未达到准入条件等情形的,依法依约予以处置。要加强精细化分割转让管理,对企业类型、分割面积、准入条件等严格审查把关,防止科研设计用房房地产化。对因监管不到位产生的问题,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1年3月5日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关于加强科研设计用地(A36)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21-02-05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科研设计用地(A36)是指除公益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之外,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功能用途的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增强精细化用地保障能力,推动创新创业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城市科技创新水平,支持我市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出台科研设计用地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