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科技开发水平,规范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工业科技开发水平,规范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提升关键材料性能和质量稳定性的关键基础材料研发项目。
(二)提升核心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寿命及智能化水平的研发项目;
(三)围绕先进制造工艺、绿色制造工艺、智能制造工艺创新的先进工艺研发项目;
(四)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重点行业和产品的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提升重点产业技术支撑能力的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上一年度考核评价在良好以上,同时申报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其他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具有突出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