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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南京、无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09] 36号的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南京、无锡、苏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企业顺利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服务外包企业可在以下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申请实施期限、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企业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