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因违纪违法需要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或待遇的,单位应当自作出或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工资变动情况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次月起调整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或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社会保险缴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受到处分被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核定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因受到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被取消或停发工资待遇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按照规定应当补发工资待遇的,相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未被开除的,暂停办理退休手续。强制措施解除或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等因素核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