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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
衢政发〔201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需要修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再开发利用,促进工业转型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认定

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闲置或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的工业用地,包括闲置的工业用地、未按合同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和低产出的工业用地。

(一)闲置的工业用地。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二)未按合同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1.按合同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不满1年的供而未用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面积或开发投资不足,即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等约定要求完成开发利用,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

(三)低产出的工业用地。1.按照《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5〕37号)规定,对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属于C档限制、淘汰类企业的用地;2.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二、处置方式

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市区各区域政府或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推进再开发利用。

(一)依法收回一批闲置土地。

1.闲置处理: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经调查认定构成闲置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需要新上工业投资项目的,需按规定进行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

2.依法收回: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2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履约整改一批违约用地。

1.督促履约: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国土部门应会同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完善和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与用地复核验收制度、部门联合执法等手段,督促企业按照约定开发建设,限期整改。对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等明确约定收取违约金的项目,应严格依约收取违约金,促进整改。

2.依约收回:对未按合同约定及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造成的空闲或部分空闲工业用地,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的,合同或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根据合同或投资协议,企业主动退还全部土地或通过合理分割后退还空余土地的,政府除退还企业所实际缴纳的全部或空余土地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外,给予企业相当于所持有土地期限内以退还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按退还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计算的利息奖励,其中违约2年以内(含2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2年至5年(含5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违约5年以上申请退还的,取消奖励。

(三)倒逼提升一批低产用地。

1.倒逼提升:按照《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5〕37号),对低效用地企业在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配置上采取限制性措施,促使企业加快投产、技改优化、合作转让、重组整合或申请退地,倒逼企业提高用地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