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
粤府办〔2010〕4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征地保障人数确定办法
自
粤府办〔2010〕41号
颁布之日起,新征地项目和2008年3月1日后已按有关规定缴交
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报批手续的省重点项目征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征地时,须严格按
粤府办〔2010〕41号
规定,科学计算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国土资源部门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征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以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各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总人数、16周岁以上人数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计算需纳入养老保障人数报各市(区)政府审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到实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