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4〕2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经评估,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此文件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等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0121/t0035_1430081.htm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全文废止】
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4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5年8月15日
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