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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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6日
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
国办发〔2015〕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2〕150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条 参加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 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按比例划转(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以现金缴付)。
2017年度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转金额分别为28元、12元。
今后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各县区应根据当年年初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