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6〕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1年5月20日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人社发〔2024〕19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54号)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台政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坚持“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成果机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授权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可自愿申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可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行业协会、创客空间、创客咖啡等单位或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2、创业培训方面。创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创业培训项目资格证书,具有二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SI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项目(含网络创业培训,下同)至少有3名取得该创业培训项目师资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创业意识培训需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并拥有宽带、投影仪、黑白板、模拟实训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备,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配备5名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专兼职创业服务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帮扶等后续服务,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效果,完善创业服务台帐。
4、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的条件。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程序
1、申报材料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
(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拟办创业培训学校的章程,拟办培训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等文件;
(4)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3年以上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5)满足教学和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6)创业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等;
(7)人力社保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请,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对评审通过的定点机构应向社会公示7天,若无异议,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发文公布。
3、各县(市、区)在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同时,将名单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附件2)。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日常考核和退出机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工作平台(http://www.zjjy.gov.cn/)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经历,教学条件优良,培训质量较高,学员反应良好的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分表》(附件3),做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认定,并向省、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市级将根据县(市、区)推荐,择优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对认定为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定点机构,由市财政按示范见习基地标准给予奖励,并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培训,相关补贴向培训所在地申请。创业示范基地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不达标的予以取消。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积极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愿望(含初创3年内)的城乡劳动者(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重点是做好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标准,按规定要求的课时、教学内容开展培训,SI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采取小班化、互动式的教学方式。同时要建立培训档案,有条件的可建立电子档案,并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联网。创业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学员考核结果、考勤记录表等报送当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五)创业意识培训,鼓励各地探索针对不同群体开发创业意识培训,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创业等领域开发培训项目,健全完善课程体系,课时不少于16课。
(六)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开发优秀创业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创业培训+”等新领域、新业态创业培训项目。
(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天,应将《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课时安排表、教学大纲及培训人员名册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审批,对未办理审批的培训机构,不予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及享受创业培训资金补贴。
(八)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重视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扶持工作,加强对学员的回访,安排创业专家为学员提供咨询服务和个性化的辅导。
三、考核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本地区考务工作,建立考务委员会,实行考培分离,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