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免税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商务资管〔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商务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1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津商行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陆续下发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70号
)、《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71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72号
)及《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四个文件(详见天津商务网>外资动态>外资管理>政策法规>研发中心),明确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用品、国产设备继续执行免税、退税政策。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经商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经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税收政策设备范围
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执行(见附件1);采购进口设备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见附件2)。
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进口用品免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其免税资格审核通过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按照
财关税〔2016〕71号
、
财税〔2016〕121号
文件规定,申请免税、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