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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6〕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