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1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删除第六条中“浙江省著名商标”。。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32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下放登记权限。下放原由省局登记管辖的三类内资公司登记权限: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下放原由嘉兴市局登记管辖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允许经个案授权,登记原应当由省局登记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争取外资授权登记。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海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将授权到嘉兴市局的外资企业登记权限直接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