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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78号),现就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为指导,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将其纳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有力支持,激发在苏留学回国人员的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范围和身份认定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需为本市户籍,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其学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作为其身份认证材料,享受相关待遇。
三、具体要求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吸纳就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银〔2009〕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苏府办〔2013〕20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意见》(苏府〔2013〕26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4〕116号)的文件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 等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有偿培训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每培训一人给予财政补贴1000元。
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建立由政府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经济学家、投融资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从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物色战略合作伙伴等方面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二)落实激励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在开业初、正常运行后各阶段提供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吸纳就业补贴、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与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其他社会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
1.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经认定后,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 租金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3. 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社保补贴。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合格,在市区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进行操作。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如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5.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如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暂至2015年年底)。
6. 创业者成功落户政策。在市区个人实际投资100万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