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14〕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医保发〔2021〕2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医疗、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用情况脱钩,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中直接扣取。

2、从2015年度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含),10万元~20(含)万元之间由大病救助基金报销。

3、2001年1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以上,且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中断缴费的,应按实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时止。延长缴纳的费用由退休人员按退休金为基数自行负担,退休金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延长缴费期内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前中断缴费的,按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按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延长缴费年限的办法办理。

4、拓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凡经过国家认证属国食健字号的蜂胶胶囊,钙、锌、维生素片及胶囊;有食药监械(准)字号的轮椅、手杖、体温计、血压计;有卫消字号且专门用于人体的消毒用品,可通过医保刷卡购买。

5、单位新参保及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续缴手续,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补缴的,视同连续参保;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后补缴的,待遇享受按首次参保处理,但个人帐户资金正常划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6、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在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补缴的,待遇享受按首次参保处理,个人帐户资金正常划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城镇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