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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1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启用后明确部分涉税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四)企业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