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甬科资〔2020〕8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0-0002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1日
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1.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2.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3.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科技项目评审评价。立项评审注重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过程管理注重评估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
4.重点研发计划。注重评估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和应用价值。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任务合同书、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5.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注重评估从事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与载体,对支撑全市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市级企业研究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引进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全市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全市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支撑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学前沿竞争力、支撑全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的能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资料、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6.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对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其中重点项目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一般项目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资料、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对于软科学项目、公益类科技计划项目,注重评估项目的公共性、非营利性,以及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方向的明确性,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7.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三、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8.对于技术研发类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9.对于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10.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内外学术影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创新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市科技奖励评审。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11.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对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对于技术开发、技术发明项目,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12.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软科学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五、科技人才评价。注重评价科学精神、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能力和业绩,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认可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
13.对基础科学研究类人才,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推行细分领域小同行评议,建立开放评价机制。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14.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人才,以同行专家和用户评价为主,注重市场评价。主要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创新性、高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以及带动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和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15.对社会公益、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类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社会评价,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16.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对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特殊评价,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六、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17.对于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市本级补助中列支。
18.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19.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20.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21.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市本级补助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22.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