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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渝府发〔2006〕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以下简称非在编人员),统一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市级单位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登记)机构办理,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

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在编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原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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