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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浙财会〔202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拟修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厅2019年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30日起,再次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5项减少到3项:一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部9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再重复提交。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包括申请材料公示3个工作日)。

(二)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8项减少到6项:一是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2);二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四是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五是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六是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其中,《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中的“二、并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等2项材料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中,不再重复提交。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三、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所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法定6项减少到3项:一是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三是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其中,部9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改为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核验;“(四)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2.申请人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