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03〕48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能及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是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制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计划;
(三)落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
(二)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和认定;
(三)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策划有影响的大型专题活动;
(五)管理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推进、示范、宣传、表彰和奖励,以及对示范企业的有关费用补贴等。
第三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条件、任务及优惠措施
第九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五)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六)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任务是:
(一)制定并实施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占领和扩大市场,把握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主动权;
(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重对前沿技术的自主创新或二次开发,参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合作;
(三)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掌握当前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制定相应技术研发策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技术含量,加快核心知识产权群的形成,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和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著作权人奖励和报酬,同时,制订相应规定,加大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