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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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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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完善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500元、1900元、2500元九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基础养老金由各区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2、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50元、70元、80元;对选择4、5、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选择7、8、9档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困难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的实际,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超过市区标准的,按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5年以下(含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第十四条 具有台州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领取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