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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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年)》、《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