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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参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参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全市参保人员的参保权益,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对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80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前已经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为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员,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后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方案实施后,原我市户籍人员回原籍(或恢复我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三、方案实施后,非我市户籍人员及市外户籍迁入人员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