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综〔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浙工商法〔2018〕14号)规定,删除第五条中“省著名商标认定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授予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权限:一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是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