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7号),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减免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停车场易地建设费。
二、有关执收单位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