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互动的合作运行保障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所需资金纳入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