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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日
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浙政〔2000〕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 浙劳社医〔2002〕149号、《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1]11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职工医疗补助制度。职工医疗补助待遇要与用人单位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监督管理类(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
(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筹资标准、列支渠道和办法
(一)补助筹资标准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数之和、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别建立提取比例为1%、2%、3%、4%、5%和6%六个档次的筹资标准,由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医疗补助筹资档次。
(二)单位医疗补助费用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有条件选择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5%或6%的单位,需报财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