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一体化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发〔2016〕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一体化办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义乌市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一体化办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办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和《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义编〔2015〕6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一体化办理(以下简称一体化办理)指对涉税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在当事人交易后,按照“一窗受理、信息交换、同步办理、两证合一”的流程办理。
转移登记不涉税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局和地税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综合窗口,统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事宜。其中国土局负责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地税局负责不动产相关税费征缴及涉税事项处置。
市国土局和地税局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不动产及涉税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第四条 不动产涉税转移登记一体化办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窗受理: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