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自2006年1月1日起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五年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总体平稳有序,较好地保障了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已经结束,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 浙政发〔2006〕48号文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精神,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今后统一纳入基本养老金计算口径。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由省里统一公布。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