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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湛府〔201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3月19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和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批手续

  (一)简化协议供地审批程序。

  1.“三旧”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后,项目改造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可直接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组织会审通过后,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5日,再报市政府批准,即可将土地协议出让给项目改造主体。

  2.对改变或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法人独资公司;确定以合作方式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合作单位共同成立的合作企业。

  (二)简化单元规划的审核程序。

  1.单元规划的审核。“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双审核改为联合审核,即由市城市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合并审核。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有关部门须于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得出现两次以上的退件行为。

  2.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履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核的职责,但应当对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地上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确认。

  3.已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深度要求的“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领改造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市城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完善“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一)对“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跨区域的,由项目地块所在区域面积相对较大的区“三旧”改造办受理,其他相关区“三旧”改造办给予积极配合。

  (二)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地置换,若属国有单位置换土地的,应实行等价置换。评估结果与置换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大型“三旧”改造项目(整村改造、成片连片改造和单宗改造面积10公顷以上的项目)要整体规划,列入近期建设范围的规划设计的深度必须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标准要求。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含10公顷),且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可延期半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15公顷以内(含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但首期建设面积不得少于总建设面积的1/3,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4年。

  若不能按以上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的项目,每逾期1日则无偿将15平方米的住宅面积交给政府作为公租房等用途进行处理,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由房管部门负责把关。

  (四)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上一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本轮(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造项目,其改造范围不涉及禁止建设区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间相互调剂使用的,原则上允许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待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订或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调整完善。

  (五)旧城镇改造,成片连片改造或整合改造涉及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和间隙地,单宗地面积不超过3亩、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查实没有土地权利主体的,由区“三旧”改造办向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申请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权。确权后,可按程序协议出让给项目改造主体。

  三、进一步强化规划计划的引导作用

  (一)根据项目所在片区控规要求,需建设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且由建设方承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可按项目目标容积率的50%纳入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相应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按照相关政策移交政府,由政府统筹管理。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应配套建设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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